新浪模式可以說是紅籌的一種擴展,主要針對外商投資限制性或禁止性領域,例如電信行業。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互聯網業務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下的“信息服務業務”。根據《電信條例列》、《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業務屬于我國的電信法律體系監管范圍。
而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外商只能通過與中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經營的形式投資設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其出資比例最高不得超過50%,這對互聯網站的海外融資設置了障礙。外商準入問題直接影響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的情況下,重組則不得不采用不同的方案。
為解決互聯網行業管制和資本需求的矛盾,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準則下“可變利益實體”( 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一系列法律協議安排,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壟斷貿易(如設備租賃)等服務,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境內企業的業務收入都以服務費、租金或咨詢費等形式轉入外商獨資企業,境內企業的利益實際為外商獨資企業所控制,因而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成功實現了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并。
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百度”、“盛大”以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通過上述協議安排,盡管離岸公司在實際上控制了互聯網企業,但從法律意義上離岸公司或者WFOE與企業之間沒有股權控制關系。持有ICP許可和增資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主體仍然是一個純粹的內資公司,內資公司將接受電信監管機構對于信息安全監管的一切法律和政策要求,從而規避了國內電信監管部門的審查。
通過這種重組方式的公司組織架構如下圖:
一般情況下,重組步驟包括資產實際控制人境外投資設立兩層或三層SPV,然后SPV通過外商投資在境內設立WFOE。該WFOE通過復雜的合同安排取得境內擬上市資產的控制權和利潤。最終SPV在境外上市融資,所得資金通過WFOE投資回流國內。新浪模式主要針對外資網絡高科技公司無法取得ICP證的問題而尋求的變通方案。早期僅有美國NASDAQ市場允許這類企業合并報表,也就意味著新浪模式僅在美國NASDAQ市場適用。但在2007年阿里巴巴采用VIE模式在香港成功上市,意味著香港證券市場也開始接受這種模式的上市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