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是商標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審查效率是世界上最快的國家之一。申請時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法國當地代理,向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提出申請,其一份申請可以指定多個類別,商品分類采用尼斯協定分為45類。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請續展一次,續期申請應在注冊有效期的最后 6個月內提交并繳納續展費用。
下列文字和圖形一般不能作為注冊商標:
1. 某種商品通用名稱;
2. 含有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名稱不能作為商標;
3. 名稱或圖形不能冒犯公共道德及褻瀆宗教信仰;
4. 在有關商標保護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旗、國徽及國際組織的會旗、會徽不能作為商標圖形;
5. 違反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的標記;
6. 違反《巴黎公約》關于禁用標記的規定的標記;
7. 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內容或品質帶有說明性質的標記;
8. 有欺騙公眾之嫌的標記。
法國規定商標侵權的起訴法律時效為5年,也就是說若某一商標經合法注冊生效5年以后,其它公司不能再以該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似為由起訴其侵權。
法國商標注冊申請資料:
-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 份;
- 申請人名義、地址中英文;
- 商標圖樣;
- 需保護 商品 / 服務名稱和類別;
- 優先權聲明(如需要);
法國商標注冊程序時間:
1、商標注冊審查:法國商標主管機關對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商標圖樣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準確。
對于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審查員僅僅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為商標的名稱或標記,而不對在先權利沖突進行檢索。如果商標不存在禁止注冊的情況,商標將被公告。
2、 駁回和復審:如果經審查,其商標缺乏顯著性或屬于禁止注冊條款所列名稱或標記,商標申請將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向巴黎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國家工業產權局重新審理。
3、公告和異議:通過審查的商標將被刊登在商標公告上。公告期為兩個月。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在先申請或享有優先權日的申請人,以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
4、注冊: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注冊過程,大約需要10-12個月。
法國商標注冊主管機關:
法國的商標主管部門是國家工業產權局(INTI: INSTITUT NATIONAL DE LAPROPRIETE INEUSTRIELLE)。
該局除在巴黎設有總部外,還在波爾多、里昂、馬賽、南希、尼斯、雷恩、斯特拉斯堡等大中城市設有七個分局。受理商標注冊的部門是國家工業產權局及各地的商業法院。
因此,在法國的商標注冊登記有兩種途徑:一是商標申請人到國家工業產權局(巴黎總部或上述七個分局之一)登記;二是到公司所在的商業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登記。這兩種登記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標異議申請:
1、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2、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商標的異議期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商標異議申請日期,以商標局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異議期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可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個工作日。
4、商標異議人須交送《商標異議書》,在異議書中要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商品類別、商標刊登初審公告的日期、公告期號和初審號填寫清楚。反之,當別人對自己商標注冊提出異議時,被異議人可以在期限內作出答辯。